经济贸易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9-04-04 经济贸易学院 单再成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学、科研和教研教改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教学质量、浓厚学术气氛,根据“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推动现代管理工程系各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以适应新形势下对人才的需求,特成立现代管理工程系学术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系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现代管理工程系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系里各专业方向、重大项目、科研成果、重要学术问题等进行咨询与评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有广泛的学科覆盖面,坚持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系学术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分管科研的系副主任负责处理系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如下: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并具备指导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和培养人才的水平和能力;
3、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4、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有一定的教学与科研成果;
6、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要求在系学术骨干中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3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四分之三。委员如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各种原因需要调整时,由学术委员会与系务会协商补充,以保证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
第七条 系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可根据情况需要,在必要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提交的议题由副主任统一报学术委员会研究。分管科研工作的副主任具体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的组织实施、检查和落实。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系学术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审议系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科学研究工作计划,并形成专家意见。
2、研究系专业设置、专业改造、专业发展等专业建设重大问题,并形成专家意见。
3、对系教学、科研成果及其学术竞赛活动进行评价;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独立进行表决。
4、有权对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所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或督促落实。对系教学、科研项目等进行指导,做出技术判断;事中监督项目的实施;事后进行成果鉴定和评审。
5、对系教学和科研工作、师资队伍建设等进行指导和评价。
6、评选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
7、有优先享受参加校外各种学术会议的权利。
8、根据工作情况,按学院及现代管理工程系制度每年享受适当的酬金。
第十一条 系学术委员的义务:
1、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召开的会议。
2、按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就系教学和科研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开展学术讲座,指导、组织全系的学术交流活动。
4、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的评议意见,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5、对学术委员会会议所达成或表决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本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
6、对学术委员会会议所达成或表决的决议,应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大力宣传,并督促落实。
7、应加强对中青年老师的培养和指导。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系学术委员会是代表系学术水平的权威性机构,应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其具体职责为:
1、审查系年度教研教改、科研计划、科研重点和方向。
2、审查系科研和教研立项(含上级部门的科研和教研立项)申报、课题分配以及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的立项与验收,组织和指导重点课题的攻关。
3、评定系级教研、科研优秀成果以及向上级推荐申报成果奖。
4、审核中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的培养教育对象,并负责对其进行检查、验收。
5、完成学院和系部安排的其它有关学术活动。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系学术委员会议每年应召开例会四次,每季度一次。因工作需要则可应主任、副主任的要求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四条 系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负责科研的副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否则会议决议、表决或评定结果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 在会议评议有关事项需要进行表决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是举手方式表决,获得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所达成或表决的决议,须经系务会确认(或备案),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系学术委员必须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公道正派、不徇私情。会议的议题内容涉及委员本人或委员直系亲属时,委员本人应自觉回避。
第十八条 对一些重大的议题需要保密而因学术委员泄密并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现代管理工程系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日